傷害致死共同正犯之想像競合案例

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請問乙是否為傷害致死及重傷未遂想像競合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邀約乙(22歲)、丙(16歲)圍毆A,乙意圖打廢A手臂,丙意圖使A掛彩。三人共同圍毆A致其昏迷,乙丙離去時A尚未重傷,甲最後重踹A腹部數腳導致A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1.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 本案中乙應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與甲、丙間應有犯意聯絡
    • 參與圍毆行為,有行為分擔
    •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重傷未遂罪

  1. 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 本案分析:
    • 乙主觀上意圖打廢A手臂,應具重傷故意
    • 客觀上A未達重傷程度
    • 應成立重傷未遂罪

三、傷害致死罪之排除

  1. 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本案中:
    • A死亡係甲後續單獨行為所致
    • 乙離去時A尚未重傷
    • 死亡結果應超出乙的犯意範圍
    • 不應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釐清乙與甲、丙間之犯意聯絡內容
  2. 蒐集乙離開現場時A傷勢程度之證據
  3. 確認乙主觀認知與故意範圍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節,乙應成立: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共同正犯
  2. 刑法第278條第1項、第3項之重傷未遂罪
  3. 上述二罪應為想像競合犯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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