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與原告曾是租佃關係,但在10年前被告未將農地作農用所以租佃關係終止,在這10年來,被告一直住在原先租佃關係期間蓋的農舍,原告知情但不阻止,但現在原告將被告告上法庭,已拆屋還地要求被告拆除農舍並請被告付出這期間不當得利的費用,請問被告能怎麼抗辯
原告長期知情且未阻止被告使用農舍之行為,應可能構成租賃關係之默示更新。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原告長期容忍被告使用農舍,突然要求拆除及請求不當得利,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2條規定,本案應屬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符合誠信原則。
被告在該農舍已居住長達10年,已形成穩定之生活關係。依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實際居住事實可由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證明。
考量本案被告長期居住事實及原告默許之情形,建議被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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