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遭學校解聘之救濟管道

甲為市立學校之教師,被丙校解聘,有何種救濟方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為市立學校教師,遭丙校解聘,需確認其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救濟程序

  1. 訴願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甲應可對解聘處分提起訴願。

  2. 行政訴訟 若訴願決定仍不服,甲應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若解聘處分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應可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

二、教師權益保障

  1. 進修研究權益 依教師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且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

  2. 請假權益 依教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若解聘與請假權益相關,應可主張此項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確認解聘處分送達日期
  •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
  • 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1. 程序注意事項
  • 注意各項法定期限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 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建議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教師權益。同時應注意是否有教師法第33條所保障之進修研究權益或第35條之請假權益遭受侵害,作為救濟之理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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