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女性學生,遭同學以「男扮女裝」等言語進行嘲笑,並對其外表進行嘲弄,造成當事人精神壓力及名譽受損。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本案應可認定為校園霸凌事件。
依同準則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學校應主動介入處理。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依同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檢舉。」當事人可向學校提出檢舉。
考量本案涉及校園霸凌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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