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組長於職場上多次不當分配工作、以離職威脅員工,並以不當態度對待員工之爭議。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對受僱者在「分發、配置」等事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組長濫用職權不當分配工作,應構成差別待遇。
若組長無法證明其工作分配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等情形(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3條),則其行為應違反平等對待原則。
組長多次以不當態度及威脅性言語對待員工,可能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關於維護人格尊嚴之規定。
以離職威脅員工的行為,應構成職場霸凌,違反職場安全衛生相關規範。
考量組長的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平等待遇原則及構成職場霸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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