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在執行業務時對護理人員有以下不當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醫生以電燒筆戳護理師手部並出言不遜,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及人格權之行為,護理師應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及「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情事者,應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本案醫生之行為應屬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可能受到以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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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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