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醫院對病房護理師與開刀房護理師發放三節獎金金額不同之爭議,其中病房護理師獲發新台幣一萬元,開刀房護理師僅獲發新台幣五千元。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對受僱者在「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上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然而,同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不受差別待遇之限制。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4條規定,當勞工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案如差別待遇涉及性別因素,應特別審慎。
考量本案獎金發放差異可能涉及就業歧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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