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父親死亡後,母親已繼承父親的房屋,而兒子對該房屋未來繼承權之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本案中,母親作為配偶與兒子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房屋所有權應由母親合法取得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規定,兒子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母親所遺房屋(包含從父親處繼承之財產)應由兒子依法繼承。若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
現階段兒子應注意:
未來繼承時:
考量本案涉及雙重繼承關係,建議兒子應理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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