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為證明學生上課聊天行為,在課堂上進行全程錄影,此舉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及學生隱私權等法律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影像資料應屬「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應受個資法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全程錄影可能已逾越維持課堂秩序之必要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教師蒐集學生影像資料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要件之一。本案教師未經同意進行錄影,應不符合上述規定。
依據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學生之隱私權應受憲法保障。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全程錄影可能影響學生人格發展權。
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若學生權益受侵害,應有救濟管道。
考量教師全程錄影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犯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以及違反教育基本法對學生權益之保障,建議應立即停止錄影,改採其他適當的課堂管理方式。同時,學校應建立相關規範,確保教育目的之達成與學生權益之保障能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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