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件之加重結果犯認定

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甲、乙、丙三人是否為加重結果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邀約乙(22歲)、丙(16歲)圍毆A,佯稱受A羞辱,請求協助教訓。三人共同毆打致A昏迷,乙、丙離去時A尚未重傷,甲最後獨自重踹A腹部導致A肝、胰臟破裂死亡。本案涉及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甲原有殺人故意,且最終造成A死亡結果
  2. 甲應成立殺人既遂罪,而非加重結果犯

二、乙之刑事責任

  1. 乙僅有傷害故意,無殺人故意
  2. A死亡結果與乙行為無因果關係
  3. 乙應成立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三、丙之刑事責任

  1. 丙為16歲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應考量:
    • 若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以裁定移送檢察官
    • 若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
  2. 本案丙僅涉及普通傷害罪,應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甲部分:建議以殺人既遂罪起訴
  2. 乙部分:建議以普通傷害罪起訴
  3. 丙部分:建議由少年法院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三人之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

  1. 甲應以殺人既遂罪論處,非加重結果犯
  2. 乙應以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論處,非加重結果犯
  3. 丙應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非加重結果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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