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甲、乙、丙三人是否為加重結果犯?
甲邀約乙(22歲)、丙(16歲)圍毆A,佯稱受A羞辱,請求協助教訓。三人共同毆打致A昏迷,乙、丙離去時A尚未重傷,甲最後獨自重踹A腹部導致A肝、胰臟破裂死亡。本案涉及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法律問題。
考量本案三人之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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