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東被B股東偽造簽名,B股東未經A股東同意,而將A股東的股權轉移至B股東的子女名下,B股東指控是我教唆的,後經審理,我獲不起訴,請問被B股東誣告如何求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B股東以誣告方式侵害當事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B股東之誣告行為已侵害當事人名譽及信用,可能應負擔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
考量B股東之誣告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關於訴訟程序,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審慎準備訴狀及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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