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提領不法款項

上網找工作加入詐騙集團,拿提款卡幫公司領博弈的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網路找工作,加入詐騙集團,使用提款卡協助提領博弈相關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當事人應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1. 加重詐欺罪
  •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若為集團性犯罪,應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二、行政責任

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提供帳戶或金融卡供他人使用從事不法交易,應可能涉及洗錢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 應立即停止與詐騙集團之合作關係
  • 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調查
  1. 尋求法律協助
  • 建議聘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
  • 考慮自首或投案以爭取減輕刑責
  1. 配合調查
  • 如實供述犯罪過程
  • 提供詐騙集團相關資訊協助偵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及洗錢等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2.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3. 保全相關證據
  4. 考慮自首以爭取寬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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