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為人未經授權偽造文書,並以該偽造文書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之行為。
若偽造者為公文書,則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
本案行為人以偽造文書為執行名義,可能違反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行為人未經授權偽造文書並據以執行,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建議受害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向相關機關提出告訴,並保全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注意相關期限之遵守,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之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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