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A公司支票遭乙盜用,D銀行向A公司請求付款時,A公司可主張之抗辯權問題。
支票為要式證券,其簽名效力應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外,得以蓋章代之。
若支票係遭盜用,則非出於發票人真意,應可主張該支票欠缺票據法上之形式要件。
主要抗辯依據:
補充抗辯:
立即採取措施:
法律行動:
考量本案支票係遭盜用,A公司應可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主張D銀行若明知支票為盜用所得而仍接受,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建議A公司立即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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