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拍攝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我在自家門口拿著手機,東看西看,沒拍,可是對方吿我妨礙秘密,這吿的成嗎?有提供監視器畫面看到我拿手機東晃西晃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自家門口手持手機東看西看,未實際進行拍攝行為,但遭他人以妨害秘密罪提告。有監視器畫面顯示當事人確實有手持手機東晃西晃的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1. 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妨害秘密罪需符合下列要件: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1. 本案事實涵攝
  • 僅有手持手機之行為,應不構成「利用」工具之要件
  • 無證據顯示有實際進行窺視或竊錄行為
  • 單純手持手機東看西看之行為,應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1. 告訴要件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建議
  • 保存手機內容,以證明當時未進行任何拍攝行為
  • 保存監視器畫面,佐證僅是手持手機而未有其他可疑動作
  • 蒐集在場目擊證人證詞
  1. 法律程序建議
  • 若接獲傳喚,應如實說明當時情況
  • 可尋求律師協助提出答辯
  • 強調未實際進行任何拍攝或窺視行為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僅有手持手機之行為,未有實際進行拍攝或窺視之證據,應不構成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建議當事人:

  1. 保全有利證據
  2.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3. 如實說明行為目的及當時情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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