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過戶後車禍損害賠償歸屬爭議

甲賣機車給乙,乙也付清車款,甲在大肚山監理所辦好驗車及行照過戶手續後,行經遊園路途中,被丙所駕汽車撞倒,機車嚴重受損,問丙應該賠償給甲,還是賠償給乙?為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賣機車給乙並已收受車款,且在監理所完成驗車及行照過戶手續後,在遊園路途中被丙駕駛汽車撞倒致機車受損,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歸屬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機車所有權移轉時點
  • 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本案甲雖已收受車款並完成行照過戶手續,但因尚未將機車實際交付給乙,故機車所有權應尚未移轉給乙。
  1. 損害賠償請求權歸屬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機車所有權應尚未移轉給乙,甲仍為機車所有權人,故丙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1. 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 甲乙間已成立買賣契約,甲負有交付機車之義務。
  • 機車受損後,甲應依約將修復後之機車交付給乙。
  • 甲向丙請求之損害賠償,不影響其對乙之交付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應立即向丙請求機車修復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之賠償。
  2. 甲取得賠償後應儘速修復機車並交付給乙,以履行買賣契約義務。
  3. 建議雙方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 事故現場照片
    • 修理費用單據
    • 行照過戶等相關文件

肆、結論

關於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歸屬問題,應由甲向丙請求賠償,理由如下:

  1. 機車所有權應尚未因交付而移轉給乙
  2. 甲仍為機車所有權人,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 甲取得賠償後仍應依約將修復之機車交付給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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