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持刀鬧事之刑事責任

在麥當勞看見國中二年級的學生大吼大叫而且一度拿利器揮舞,會被罰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國中二年級學生在麥當勞餐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下列行為:

  1. 大吼大叫
  2. 揮舞利器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人身分認定

國中二年級學生約13-14歲,應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稱之「少年」:「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二、行政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案中大吼大叫之行為應符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

三、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本案中揮舞利器之行為應由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 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到場
  2. 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告知少年相關權利

二、後續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建議少年法院得為下列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少年在公眾場所大吼大叫並揮舞利器之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範,建議:

  1. 優先採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
  2. 由少年法院依個案情況裁定適當之保護處分
  3. 應注重輔導教育功能,避免以處罰為主要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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