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中總經理身分定位爭議

如花在一家行銷公司上班20年,一開始從助理做起,一路升至總經理。關於公司與如花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花擔任助理時,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僱傭。 B) 如花升任總經理時,與公司之關係兼具委任與僱傭兩種。 C) 如花升任總經理時,與公司間之僱傭關係便終止。 D) 如花升任總經理時,公司可隨時終止與如花間之契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如花從助理升任至總經理期間,與公司間法律關係性質之認定問題,需釐清其在不同職位時期之契約關係類型及其法律效果。

貳、法律分析

一、助理階段之法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花擔任助理時,應屬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與公司間應成立僱傭關係。

二、總經理階段之法律關係

  1.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2. 總經理為公司經理人,其與公司間應成立委任關係,主要理由如下:

  • 經理人之委任係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委任關係之終止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法律關係之轉換

當如花從助理升任總經理時,其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有所轉換:

  • 原助理職位之僱傭關係應告終止
  • 轉為純委任關係,而非兼具僱傭與委任關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公司與如花簽訂明確之委任契約,以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2. 契約內容應包含:

  • 委任期間
  • 報酬約定
  • 終止條件及相關補償機制
  1. 提醒注意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所涉法律關係,選項B「如花升任總經理時,與公司之關係兼具委任與僱傭兩種」應為錯誤。因依公司法規定,總經理與公司間應為純委任關係,原僱傭關係應已終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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