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檢舉規定變更爭議

路上違規停車在紅線上本來可以檢舉,現在變成不能檢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民眾對違規停車行為的檢舉權限變更問題,原本可檢舉紅線違規停車行為,現在被限制此項檢舉權限。

貳、法律分析

一、交通稽查執法權責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第2條第7款規定,監理所應負責「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之執行及宣導」。

二、交通助理人員執法權限

依據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應有「維持停車秩序」及「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之職權。

三、停車場管理規範

依據停車場法第1條規定,該法目的在於「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

四、違規停車處理機制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對於違規停車行為,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應有相應處置權限。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檢討現行檢舉制度之合理性
  • 建立明確的檢舉標準作業程序
  • 加強交通執法人員稽查效能
  1. 長期建議:
  • 研議修訂相關法規,明確規範檢舉制度
  • 建置智慧化檢舉系統
  • 增設合法停車空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法規適法性問題,建議:

  1. 主管機關應依法審慎評估限制民眾檢舉權限之適法性
  2. 應強化現有交通稽查人力之執法效能
  3. 建立更完善的違規停車管理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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