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麥當勞餐廳內,有人大聲喧嘩並持有利器揮舞,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及危險之情形。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本案中,行為人在麥當勞餐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大聲喧嘩,應符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
由於行為人持有利器揮舞,此行為可能涉及:
然而,由於未提供其他刑事法律條文,本意見書暫不對刑事責任進行深入分析。
關於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喧鬧之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考量行為人持有利器揮舞之行為可能涉及其他刑事責任,建議向警方報案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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