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法上「印象理論」與「重大無知」法理的解釋與適用問題,需要探討其法律內涵及實務適用標準。
依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此為判斷行為人主觀犯意的基本規定。
印象理論應用時應考量: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此為判斷行為人可罰性的基本原則。
重大無知的判斷標準應考量:
考量印象理論與重大無知法理可能涉及刑法第12條、第13條之適用,建議在具體個案中應審慎評估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狀態及行為的整體性,以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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