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問題

我想請問買賣土地時,地上權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詢問土地買賣時,地上權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貳、法律分析

一、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因此,地上權人應享有法定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1. 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應注意:
  • 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是否行使
  • 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三、地上權之性質

依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四、物權登記之效力

  1.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依民法第759-1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地上權人應注意:
  • 確認地上權已完成登記
  • 留意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通知
  • 於法定期間內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
  • 出賣土地時應通知地上權人
  • 給予地上權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
  • 若未踐行通知程序,可能影響買賣契約效力

肆、結論

關於土地買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問題,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權人應享有法定優先購買權。建議雙方當事人應依法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以確保交易安全及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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