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當言論誹謗學生求償案

在班上被老師公眾陰陽怪氣,捏造事實,讓學生誤以為是真的,但謊言真假參半,事發當下有拉窗簾等避免隔壁班聽到,請問這樣應該如何求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教師於班級內對學生進行不當言論與行為:

  1. 以陰陽怪氣方式對學生說話
  2. 捏造部分事實內容並散布
  3. 刻意拉窗簾等方式規避他人聽聞
  4. 造成學生名譽受損及心理壓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教師以故意方式不法侵害學生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教師不法侵害學生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學生應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行政責任

  1. 教師行為應違反教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 未善盡「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之義務
  • 違反「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規定
  • 未能「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1.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國家保障,教師行為已侵害學生上述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行政救濟途徑

  1. 向學校提出申訴
  2. 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3. 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民事救濟途徑

  1. 蒐集相關證據(同學證詞、錄音等)
  2. 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其他建議

  1. 建議先透過學校輔導系統尋求協助
  2. 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3. 尋求家長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教師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及違反教師法等規定,建議:

  1. 先循行政管道處理,向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同時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提起民事訴訟所需
  3. 若行政途徑無法獲得妥善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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