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新房屋後,發現頂樓通道被封閉,無法前往屋頂查看水表,影響其合法使用權益。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屋頂及其通道應屬共用部分,所有住戶應有使用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負責:
考量本案涉及共用部分使用權受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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