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名國中學生在麥當勞餐廳內大聲喧嘩並揮舞利器之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範。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應由少年法院依法處理。本案中該名學生攜帶利器之行為,應可能符合此規定。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發生於麥當勞餐廳,應可能構成該條第二款之情形。
惟需進一步確認: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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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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