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共同發票人之個別執行效力

本票上有公司及負責人都有在發票人欄簽名蓋章,金額欄有負責人章,發票人地址寫公司地址,我可以單獨對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張本票,其上:

  1. 發票人欄位同時有公司及負責人簽名蓋章
  2. 金額欄有負責人印章
  3. 發票人地址為公司地址
  4. 當事人欲單獨對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之性質及要件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案本票應屬有效票據。

二、簽名及蓋章效力

依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本案中負責人之簽名及蓋章應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三、共同發票人之責任

當本票上有數人共同簽名時,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因此,公司及負責人應可能成立共同發票人關係。

四、時效規定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應注意行使權利之時效。

參、處理建議

  1. 可以單獨對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
  • 建議確認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 注意行使權利之法定期限
  • 保存相關交易文件
  1. 執行策略
  • 可考慮同時對公司及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
  • 若選擇單獨對負責人聲請,仍保留對公司請求之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負責人在本票上有簽名及蓋章,且依票據法相關規定,建議:

  1. 可以單獨對負責人聲請本票裁定
  2. 注意行使權利之時效期間
  3. 建議保存相關交易文件,以備後續程序所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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