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糾紛:教師公開羞辱班長權益受損

老師在上課公然逼班長下台 一直質問班長要不要下台 還說你現在下台我還是給你嘉獎 還說你可以以後再當 然後他給的理由是覺得班長動作太慢 此行為使班長在班上沒面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教師在課堂上以「動作太慢」為由,公然要求班長卸任,並當眾反覆質問是否要下台,承諾給予嘉獎作為補償。此行為導致班長在班級中失去顏面。

貳、法律分析

一、教師管教權限之逾越

依據《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本案教師以公然質問方式要求班長卸任,應已逾越合理管教範圍。

二、學生基本權益之侵害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的行為可能已侵害學生的人格發展權。

三、校園霸凌防制規範之違反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本案教師的行為可能違反此項規定。

四、兒少權益保障之違反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教師的公然羞辱行為可能構成心理虐待。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處理建議:
  • 向學校提出申訴
  • 保存相關證據(如同學證詞)
  • 請求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協助與輔導
  1. 學校應採取之措施:
  •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規定進行調查評估
  • 對教師進行輔導改善
  • 建立合理的班級幹部遴選機制

肆、結論

考量教師行為可能違反《教師法》第32條關於教師義務之規定,且可能侵害學生受《教育基本法》保障之權益,建議:

  1. 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正式申訴
  2. 要求學校進行調查並召開教師輔導會議
  3. 建請學校提供班長必要之心理輔導
  4. 建立完善的班級幹部遴選及考核制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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