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華僑遺產繼承涉外管轄權糾紛

夫家那邊是韓國華僑,現在遇到遺產問題,我老公的爸爸於去年7月生病身故,沒多久後爺爺(老公爸爸的爸爸)也身故。目前有遺產的問題需要處理先補充一下背景: 我公公(老公的爸爸,是韓國華僑,以前在台灣是是有台灣國籍的,後來回去韓國後台灣這邊就被除籍了。)在我老公約國中時和老公的媽媽離婚。離婚後公公就回去韓國了,後來在韓國和一名大陸籍女子結婚(兩人沒有子女)。 公公的背景:和奶奶育有4子女,1女3男。 公公於去年7月生病身故,公公的爸爸沒多久也身故。大陸籍女子在公公身故後將公公的錢財全部拿走,在得知爺爺身故後,現在在韓國起訴,要分爺爺的財產一份。(公公的那份) 1.請問這樣大陸籍女子起訴是可以的嗎? 2.大陸籍女子同時也起訴先生的二叔(韓國那邊的遺產統一交由先生的二叔處理,即為代理人)找台灣籍(即我先生)來繼承韓國的遺產 3.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的話,是適用台灣法律還是韓國那邊的法律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跨國繼承事件,主要當事人包括:

  1. 被繼承人:公公(原為台灣國籍後轉為韓國華僑)及爺爺
  2. 繼承人:
    • 公公的大陸籍配偶(第二任妻子)
    • 公公的子女(包含當事人的先生)
  3. 遺產代理人:先生的二叔

貳、法律分析

一、準據法的確定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律。本案中:

  1. 公公死亡時為韓國國籍
  2. 爺爺死亡時亦為韓國國籍 故本案應優先適用韓國繼承法。

二、繼承權分析

  1. 大陸籍配偶對公公遺產的繼承權:
  • 依韓國法律,配偶應為法定繼承人
  • 對公公的遺產應有合法繼承權
  1. 大陸籍配偶對爺爺遺產的繼承權:
  • 因公公已先於爺爺死亡
  • 應由公公的子女(含當事人先生)代位繼承
  • 大陸籍配偶對爺爺遺產應無直接繼承權

三、管轄權分析

  1. 韓國法院對韓國境內遺產有管轄權
  2. 台灣法院對台灣境內遺產有管轄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聘請熟悉韓國繼承法的律師處理韓國境內遺產事宜
  2. 應保全相關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3. 可考慮與大陸籍配偶進行協商,尋求和解可能
  4. 必要時可請求台韓兩國司法互助

肆、結論

  1. 關於大陸籍配偶起訴請求分配爺爺遺產,因其無直接繼承權,應不具有當事人適格。

  2. 關於遺產分配適用法律,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律,本案應優先適用韓國法律。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特別是熟悉韓國法律者,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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