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申請都市發展局的房屋補助身障經費補助,使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屋主關注此身分變更是否會影響其綜合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費用負擔。
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三款規定,公益出租人係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依據《住宅法》第23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公益出租人應可享有下列租稅優惠:
因此,成為公益出租人後,綜合所得稅應減少而非增加。
由於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在免稅額度內的租金收入不列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計算基礎,故:
關於成為公益出租人後的財務影響,建議屋主可以放心接受此身分變更,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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