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欲進行醫療器材之業配行銷,諮詢相關法律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作為網紅從事醫療器材業配,應特別注意避免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薦證。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7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應取得許可證,且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網紅在進行業配前,應確認合作廠商是否持有有效許可證。
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違反第2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醫療器材業配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規範,建議網紅在進行業配前,應審慎確認合作業者資格,並嚴格遵守廣告內容規範,以避免觸法。同時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備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1條進行檢查時得以說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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