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網紅為醫療器材進行業配行銷推廣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探討網紅是否需具備醫療器材販售資格才能進行相關業配。
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網紅進行業配行為應屬此類廣告範疇。
依藥事法第65條明文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網紅若非藥商身分,應不得直接進行醫療器材廣告。
依藥事法第33條規定,推銷員應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且僅能向特定對象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
依藥事法第68條規定,藥物廣告不得:
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物廣告應:
考量藥事法第65條明確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建議網紅不宜自行進行醫療器材業配,應與合法藥商合作,由藥商依法申請廣告許可後進行。若違反規定,依藥事法第91條規定,可能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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