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業配廣告資格爭議

網紅自己要有醫療器材販售正,才可以為醫療器材業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網紅為醫療器材進行業配行銷推廣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探討網紅是否需具備醫療器材販售資格才能進行相關業配。

貳、法律分析

一、醫療器材廣告之定義與限制

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網紅進行業配行為應屬此類廣告範疇。

二、廣告主體資格限制

  1. 依藥事法第65條明文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網紅若非藥商身分,應不得直接進行醫療器材廣告。

  2. 依藥事法第33條規定,推銷員應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且僅能向特定對象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

三、廣告方式之限制

依藥事法第68條規定,藥物廣告不得:

  1.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3.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4.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四、廣告審查制度

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物廣告應:

  1. 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2. 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3. 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4. 核准期間為一年

參、處理建議

  1. 對網紅建議:
  • 應避免直接進行醫療器材廣告
  • 建議與合法藥商合作,由藥商申請廣告許可
  • 確保業配內容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範圍
  1. 對藥商建議:
  • 應依法申請廣告核准
  • 妥善保存廣告核准文件
  • 監督業配內容合規性

肆、結論

考量藥事法第65條明確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建議網紅不宜自行進行醫療器材業配,應與合法藥商合作,由藥商依法申請廣告許可後進行。若違反規定,依藥事法第91條規定,可能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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