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證券自營商是否得在其營業處所以外的場所從事衍生性商品(期貨)交易的法律問題。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此為期貨交易的基本立法目的。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證券自營商應確保其交易標的已獲主管機關核准。
考量期貨交易法之規範目的及主管機關監理需求,證券自營商從事衍生性商品(期貨)交易應以在營業處所內進行為原則。若確有於營業處所外交易之需求,建議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並確實遵守相關法規要求及風險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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