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遭公立學校教師以欺騙方式,誘使參加所謂「團康小團體」,實際上為宗教團體活動,且被告知須強制參加三次才能離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本案公立學校教師以欺騙方式強制參與宗教活動,應已侵害當事人之宗教信仰自由。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公立學校教師以欺騙方式進行宗教活動,應已違反教育中立原則。
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本案教師以欺騙方式使學生參與宗教活動,應已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本案教師強制要求參加三次才能離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依該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教育基本法之教育中立原則及刑法強制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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