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拒執行區權會決議並企圖推翻

區分所有權人通過的決議,管委會遲遲不執行,現在又要再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已通過的提案,重新推翻表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試圖透過重新召開會議推翻原決議之適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管理委員會執行義務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應依法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擅自不執行或試圖推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屬違反法定義務。

二、法律責任

  1. 管理委員會怠於執行決議,可能涉及民法第28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 若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損害,依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應由該債務人負擔。

參、處理建議

  1. 區分所有權人可採取之措施:
  • 以書面催告管委會限期履行原決議
  • 依法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管委會怠於執行決議事項
  • 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管委會履行義務
  1. 管理委員會應有作為:
  • 應立即執行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如有執行困難,應向區分所有權人說明原因
  • 不應以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規避執行義務

肆、結論

考量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試圖透過重新召開會議推翻原決議,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建議區分所有權人可循法律途徑要求管委會履行職責,必要時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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