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要件」所指為何?試詳細說明。 2.依專利法之規定,喪失「新穎性」要件之事由有哪些?請分別就106年 1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專利法規定說明之。
本案涉及專利法中專利要件的定義及內容,以及新穎性要件喪失事由的修法前後差異分析。
產業利用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發明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此為基本要件。
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發明須無下列情事:
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不得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說明書揭露要件 依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擬制喪失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應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新穎性喪失之例外 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應不屬於喪失新穎性之情事。
關於專利要件之認定,建議申請人應特別注意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標準,並善用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優惠期規定。同時,說明書之撰寫應符合第26條之充分揭露要件,以確保專利申請之完整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專利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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