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新穎性要件與修法前後差異分析

1.「專利要件」所指為何?試詳細說明。 2.依專利法之規定,喪失「新穎性」要件之事由有哪些?請分別就106年 1月18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專利法規定說明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專利法中專利要件的定義及內容,以及新穎性要件喪失事由的修法前後差異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專利要件之內容分析

  1. 產業利用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發明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此為基本要件。

  2. 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發明須無下列情事:

  •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1. 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不得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2. 說明書揭露要件 依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二、新穎性喪失事由之分析

  1. 一般性喪失事由 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包含:
  •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1. 擬制喪失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應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2. 新穎性喪失之例外 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應不屬於喪失新穎性之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申請前建議事項:
  • 應進行完整的前案檢索
  • 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 應注意公開行為的時點控制
  1. 申請時注意事項:
  • 應確保說明書符合第26條揭露要件
  • 應注意十二個月優惠期的適用時機
  • 應避免違反第24條不予專利事項

肆、結論

關於專利要件之認定,建議申請人應特別注意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標準,並善用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優惠期規定。同時,說明書之撰寫應符合第26條之充分揭露要件,以確保專利申請之完整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專利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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