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年長者因不熟悉停車繳費流程,未能及時繳納停車費用,而遭縣市政府追討停車費之案件。
依據停車場法第14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依據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若停車場未明確標示相關資訊,應可能構成違反法定義務。
考量本案當事人為年長者,且係因不熟悉繳費流程所致,行政機關於執行追討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考量本案當事人為年長者且未能及時繳納停車費係因不熟悉繳費流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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