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文書與私文書分類之法律疑義,特別是關於身分證、駕照、護照、畢業證書、行車執照、汽車牌照及考試證書等文書之正確分類。
依據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同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之定義為:
公文書應具備要件:
正確分類:
偽造公文書之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登載不實: 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公私文書之分類,應以刑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為準,考量文書製作主體是否為公務員,以及是否為職務上製作為判斷標準。建議在實務運用上,應審慎辨識文書性質,以免觸犯相關刑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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