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文書分類認定標準

公文書ex:身分證、駕照、護照; 私文書ex畢業證書、行車執照、汽車牌照、考試證書 可以告訴我為什麼會這樣分類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文書與私文書分類之法律疑義,特別是關於身分證、駕照、護照、畢業證書、行車執照、汽車牌照及考試證書等文書之正確分類。

貳、法律分析

一、公文書之定義與認定

依據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同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之定義為: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文書分類之判斷標準

  1. 公文書應具備要件:

    • 製作主體應為公務員
    • 須為職務上製作
    • 應具有法定效力
  2. 正確分類:

    • 公文書應包含:
      • 身分證(戶政機關核發)
      • 駕照(監理機關核發)
      • 護照(外交部核發)
      • 行車執照(監理機關核發)
      • 汽車牌照(監理機關核發)
      • 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核發)
    • 私文書應包含:
      • 私立學校核發之畢業證書
      • 私人間契約文書

三、法律效果

  1. 偽造公文書之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公務員登載不實: 依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依據文書製作主體及其職務關聯性進行分類
  2. 對於文書真偽之認定,應注意其製作來源
  3. 涉及文書使用時,應謹慎確認其性質以免觸法

肆、結論

關於公私文書之分類,應以刑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為準,考量文書製作主體是否為公務員,以及是否為職務上製作為判斷標準。建議在實務運用上,應審慎辨識文書性質,以免觸犯相關刑事法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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