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媽媽甲與使其受孕之男子乙,兩人謀議在甲生產小孩後,即將小孩棄置巷子暗處,死活由天。某日甲於住處剛生下小孩丙,乙隨即按照先前兩人的規劃將丙放置巷子暗處後離去。甲在乙帶走小孩後,心生不忍,尾隨乙看著乙將丙棄置離去後,甲隨即以手機報警謊稱發現棄嬰,並躲在一旁,看著警察將丙抱走後才放心回家,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
乙應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加重遺棄罪:
若丙因此致死或重傷,應依刑法第294條第2項加重處罰:
甲應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加重遺棄罪之共同正犯:
甲可能符合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之要件: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行為。
對乙:
對甲:
對丙:
考量乙涉及刑法第294條加重遺棄罪,建議依法追訴處罰。
考量甲雖參與共謀但事後採取救援行動,建議依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建議相關單位依兒少法規定,確保丙獲得妥善安置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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