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新生兒共同正犯案件

未婚媽媽甲與使其受孕之男子乙,兩人謀議在甲生產小孩後,即將小孩棄置巷子暗處,死活由天。某日甲於住處剛生下小孩丙,乙隨即按照先前兩人的規劃將丙放置巷子暗處後離去。甲在乙帶走小孩後,心生不忍,尾隨乙看著乙將丙棄置離去後,甲隨即以手機報警謊稱發現棄嬰,並躲在一旁,看著警察將丙抱走後才放心回家,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未婚媽媽甲與男子乙共同謀議將新生兒丙棄置。
  2. 乙依計畫將丙棄置於巷子暗處。
  3. 甲事後心生不忍,暗中報警使丙獲救。

貳、法律分析

一、乙的刑事責任

  1. 乙應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加重遺棄罪:

    • 丙為無自救力之新生兒
    • 乙依法令應負扶助、養育義務
    • 將丙棄置於巷子暗處構成遺棄行為
  2. 若丙因此致死或重傷,應依刑法第294條第2項加重處罰:

    • 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甲的刑事責任

  1. 甲應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加重遺棄罪之共同正犯:

    • 與乙共同謀議遺棄計畫
    • 對新生兒丙負有法定扶助養育義務
  2. 甲可能符合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之要件:

    • 基於己意報警救援
    • 積極防止結果發生
    • 成功阻止危害結果

三、行政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

    • 建議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論處
    • 考量行為惡性重大,建議從重求刑
  2. 對甲:

    • 建議依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轉介社福單位提供必要協助
  3. 對丙:

    • 依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由主管機關進行安置保護
    • 評估是否需進行長期安置或收養安排

肆、結論

  1. 考量乙涉及刑法第294條加重遺棄罪,建議依法追訴處罰。

  2. 考量甲雖參與共謀但事後採取救援行動,建議依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3. 建議相關單位依兒少法規定,確保丙獲得妥善安置與照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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