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朋友,某日相約聚餐在高速公路旁的路邊小吃店吃羊肉爐。吃到一半,甲突然看到先前懷疑偷自己自行車的丁,騎著貌似甲所有自行車經過,甲當場攔住丁,要求丁返還該自行車,未料丁拒絕,甲推了丁一把,試圖用力牽走自行車,正在與丁拉扯過程中,甲才驚覺自行車不是自己的,甲這時才決定放棄,丁馬上當著現場多人的面,罵了甲一句「我知道你在世紀帝國的網路帳號啦,就是『5566loveyou』,這個帳號沒有大腦可言啦」,甲確實使用該帳號,聽到丁講帳號壞話,甲非常不高興,要求乙、丙一起修理丁,乙、丙同意。甲知悉其同意後,馬上用拳頭揍丁數下,乙更踢翻小吃店現場桌椅以狀大聲勢,丙雖同意,卻怕惹禍上身,竟然未知會甲、乙,立刻默默離開現場。丁看現場人單力薄,不得已只好嘗試穿越高速公路避免再被打,未料丁竟走進車道中間心生一計,想要學電影攔車開走,隨即站在車道中間,戊正好駕駛大貨車以合法行車速度開在該車道上,戊看到車道前方居然有丁擋在車道中間,只好急速煞停,險未撞到丁,未料戊後方開小客車的己,因為超速(當地速限每小時110公里,己開每小時150公里)且未與戊車保持安全距離,已車高速撞上戊大貨車後方,造成已血流如注,左側大腿以下被迫截肢。請問甲、乙、丙、丁刑責為何?
本案涉及甲誤認丁偷其自行車而發生衝突,後因丁揭露並批評甲網路帳號,甲召集乙、丙共同毆打丁。丁為躲避而闖入高速公路,造成戊急煞車,己因超速追撞戊車受重傷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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