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糾紛引發攔車事故之刑事責任

甲、乙、丙是朋友,某日相約聚餐在高速公路旁的路邊小吃店吃羊肉爐。吃到一半,甲突然看到先前懷疑偷自己自行車的丁,騎著貌似甲所有自行車經過,甲當場攔住丁,要求丁返還該自行車,未料丁拒絕,甲推了丁一把,試圖用力牽走自行車,正在與丁拉扯過程中,甲才驚覺自行車不是自己的,甲這時才決定放棄,丁馬上當著現場多人的面,罵了甲一句「我知道你在世紀帝國的網路帳號啦,就是『5566loveyou』,這個帳號沒有大腦可言啦」,甲確實使用該帳號,聽到丁講帳號壞話,甲非常不高興,要求乙、丙一起修理丁,乙、丙同意。甲知悉其同意後,馬上用拳頭揍丁數下,乙更踢翻小吃店現場桌椅以狀大聲勢,丙雖同意,卻怕惹禍上身,竟然未知會甲、乙,立刻默默離開現場。丁看現場人單力薄,不得已只好嘗試穿越高速公路避免再被打,未料丁竟走進車道中間心生一計,想要學電影攔車開走,隨即站在車道中間,戊正好駕駛大貨車以合法行車速度開在該車道上,戊看到車道前方居然有丁擋在車道中間,只好急速煞停,險未撞到丁,未料戊後方開小客車的己,因為超速(當地速限每小時110公里,己開每小時150公里)且未與戊車保持安全距離,已車高速撞上戊大貨車後方,造成已血流如注,左側大腿以下被迫截肢。請問甲、乙、丙、丁刑責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誤認丁偷其自行車而發生衝突,後因丁揭露並批評甲網路帳號,甲召集乙、丙共同毆打丁。丁為躲避而闖入高速公路,造成戊急煞車,己因超速追撞戊車受重傷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責

  1. 強制罪
  • 甲以強暴方式限制丁之行動自由
  • 因誤認係自己財物而取回,應屬阻卻違法事由
  • 故應不成立強制罪
  1. 傷害罪
  • 甲因丁批評其網路帳號而出手毆打
  •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傷害罪

二、乙之刑責

  1. 傷害罪
  • 與甲共同實施傷害行為
  • 依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應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1. 毀損罪
  • 踢翻小吃店桌椅,應成立毀損罪

三、丙之刑責

  1. 傷害罪
  • 雖口頭同意但未實際參與毆打
  •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因中途離開現場,可認為有效中止犯行
  • 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丁之刑責

  1. 公共危險罪
  • 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丁闖入高速公路並站立車道中間,致生公眾往來危險
  • 應成立公共危險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乙就傷害行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2. 丙因有效中止犯行,建議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3. 丁應就公共危險行為負刑事責任
  4. 各方應考慮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

肆、結論

  1. 考量甲、乙可能涉及傷害罪,建議尋求和解以減輕刑責
  2. 關於丙中止犯行之行為,建議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3. 考量丁之行為已造成公共危險,建議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4. 建議各方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避免訴訟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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