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竊盜醫院病患財物案

不務正業之成年人甲、乙、丙三人,得知現因病住於某醫院病房之張三隨身攜帶大量現金,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商定於某日白晝由甲在病房外把風,乙丙入病房內竊取熟睡中張三皮包內財物。乙丙甫得手將現款及金飾置入自身口袋,即為剛好醒來之張三發覺,張三呼叫後醫院駐衛警趕至而逮捕甲乙丙三人,問三人刑責如何論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甲在醫院病房外把風,乙丙進入病房內竊取熟睡中之張三皮包內財物。竊取過程中被張三發現並呼叫駐衛警,三人當場被逮捕。

貳、法律分析

一、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主觀要件
  • 三人應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要件。
  1. 客觀要件
  • 三人共同竊取他人動產(現金及金飾),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取他人之動產」之要件。

二、加重竊盜罪之成立

本案應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之加重事由:

  • 甲、乙、丙三人事前共同謀議
  • 分工實施(把風及取財)
  • 結夥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竊盜

三、共同正犯之認定

依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三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 分工實行竊盜行為
  • 甲雖在外把風,仍應與乙、丙同負共同正犯責任

四、既遂與未遂之判斷

本案應屬竊盜既遂:

  • 乙、丙已將財物置入口袋
  • 已實現財物持有之移轉
  • 雖當場被發現仍不影響既遂之認定

參、處理建議

  1. 三人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四款論處加重竊盜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量刑考量因素:

  • 犯罪手段及情節
  • 被害人損害程度
  • 犯後態度
  • 前科紀錄
  1. 可依刑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若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得考慮免除其刑。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甲、乙、丙三人結夥竊取住院病患財物,應依加重竊盜罪共同正犯論處。建議被害人張三可循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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