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欲臨時調整業績獎金制度之合法性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據此,業績獎金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工作規則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第四款明定「津貼及獎金」為應記載事項,且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獎金發放之法源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考量業績獎金調整可能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建議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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