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主管及其律師透過監視器的監聽器來聽取我與同事的對話,對話內容僅談論對於薪資的疑慮。而後告訴我們不得隨意毀謗薪資給付,否則構成毀謗罪。請問其透過監視器的監聽器聽取對話是否合法?以及後者是否構成誹謗呢?
依電信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依電信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關於監聽行為,應違反電信法第6條第1項規定,建議可依法提出告訴以維護權益。
考量討論薪資問題屬員工基本權利,主管以毀謗罪威脅之行為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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