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遣散費與員工借款抵扣爭議

因身體原因沒辦法提早三個月通知員工公司歇業 但是員工有向公司借錢尚未還清 我還需要給遣散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雇主因身體原因,無法依法提前三個月通知員工公司歇業
  2. 員工向公司借款尚未清償
  3. 雇主詢問是否仍需給付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歇業之合法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歇業屬於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本案雇主因歇業終止勞動契約,應屬合法事由。

二、預告期間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不同預告期間:

  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 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依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四、債務抵銷問題

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本案雇主可能得依法主張員工借款與資遣費相互抵銷。

參、處理建議

  1. 雇主應立即通知員工歇業訊息
  2. 計算並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3. 依法計算資遣費金額
  4. 可與員工協商借款抵銷方案
  5. 建議以書面方式處理,並保留相關文件

肆、結論

  1. 關於歇業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及未預告期間之工資
  2. 考量員工借款問題,建議雇主可依民法規定主張抵銷,但仍應先行計算清楚各項給付金額
  3. 建議保留書面文件以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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