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未及時通知員工之資遣問題

因身體原因沒辦法提早三個月跟員工說公司要歇業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雇主因身體因素無法提前三個月通知員工公司歇業事宜,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給付等相關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法預告勞工。預告期間依同法第16條規定如下: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若未依法預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資遣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標準發給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三、資遣通報義務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資遣員工相關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因不可抗力情事導致資遣者,得於離職日起3日內補行通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處理事項
  • 儘速以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 給付未預告期間之工資
  • 進行資遣通報
  1. 補償措施
  • 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
  • 製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開立服務證明書
  1. 其他建議
  • 詳細記錄身體因素導致無法及時通知之事由
  • 妥善保存給付相關文件
  • 與員工充分溝通說明,避免後續爭議

肆、結論

考量雇主因身體因素未能依法預告,應:

  1. 依法給付未預告期間之工資以為補償
  2. 確實履行資遣費給付義務
  3. 儘速完成資遣通報程序

建議雇主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後續爭議,並確保勞資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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