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不當解僱爭議

被不當解僱該怎麼處理,公司用11條第五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勞工遭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予以資遣之爭議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要件之合法性分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僅能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 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已給予適當之輔導改善機會
    • 已盡教育訓練之義務

二、程序要件檢視

  1. 預告期間要求:

    •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應依法定期間預告
    • 未經預告應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2. 資遣通報義務:

    • 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
    • 未依規定通報可能涉及違法

三、資遣費給付

  1. 資遣費計算:
    • 應依勞工工作年資及適用法令計算
    •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全相關工作表現證據
    • 記錄解僱過程及對話內容
    • 確認是否收到正式書面通知
  2. 尋求協助: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3. 權益主張:

    • 要求雇主提出具體不能勝任之事證
    • 確認資遣費計算正確性
    • 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若有)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可能未具體舉證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協處
  2. 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3. 若協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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