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勞工遭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予以資遣之爭議案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僅能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預告期間要求:
資遣通報義務:
立即採取行動:
尋求協助:
權益主張:
考量本案雇主可能未具體舉證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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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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