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輪班制勞工之休假日期安排問題,主要探討雇主是否有權單方面決定輪班勞工的休假日期。
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輪班制度之安排應以勞工同意為前提。
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變更休息時間之程序要件:
休假日期之決定應考量:
雇主不應片面決定休假日期,應:
對雇主建議:
對勞工建議:
關於輪班型態工作之休假日期安排,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應由雇主單方面決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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