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噪音管制之適用關係。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3款規定,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管委會規約與社維法可並行不悖:
考量噪音管制涉及公寓大廈住戶共同生活秩序,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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