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噪音擾鄰適用社維法疑義

有管委會的公寓是不是也適用於社維法噪音檢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噪音管制之適用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噪音管制的法律依據

  1.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3款規定,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2.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二、管委會與社維法的關係

  1. 管委會權限
  • 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規約約定合理的生活規範
  • 管委會僅具有自治管理權限,無法科處行政罰
  1. 社維法效力
  • 社維法為國家公權力的一環
  • 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因有無管委會而有差異
  • 警察機關可依法處理並裁罰噪音行為

三、雙重規範效力

管委會規約與社維法可並行不悖:

  • 管委會規約屬自治規範
  • 社維法屬公法規範
  • 二者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層次,可同時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住戶遇噪音困擾時應採取的步驟:
  • 先向管委會反映,尋求協調解決
  • 若管委會處理無效,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檢舉
  • 必要時可同時透過管委會及警察機關雙管齊下處理
  1. 管委會的角色:
  • 制定合理的生活公約規範噪音問題
  • 接獲投訴時進行勸導協調
  • 必要時協助住戶向警察機關檢舉

肆、結論

考量噪音管制涉及公寓大廈住戶共同生活秩序,建議:

  1. 管委會應訂定合理規約規範噪音問題
  2. 住戶可同時運用管委會自治管理及社維法的公權力處理噪音問題
  3. 管委會與社維法的規範應相輔相成,以維護居住品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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