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占用追討租金時效爭議

民83年我的土地及農舍被A無償占用至今,無任何借用、租賃合約,之前未通知過A,我114年3有寄信通知A我要收租金,但A不理拒收信。 我可主張收幾年的不當很利的租金和利息,是5年還是15年。 依據法律基楚是那幾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土地及農舍自民國83年(1994年)被A無償占用至今
  • 雙方間無任何借用或租賃契約關係
  • 114年3月首次通知A要求收取租金
  • A拒絕收取通知信函
  • 當事人欲確認可追討不當得利租金及利息之期間

貳、法律分析

一、租金請求權時效

  1. 一般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租金特別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時效起算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應自各期租金可請求時起算。

二、法定孳息之性質

依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租金屬法定孳息。

三、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1. 請求
  2. 承認
  3. 起訴

參、處理建議

  1. 租金追討範圍:
  • 應以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時效為準
  • 建議自114年3月往前追溯5年期間之租金
  1. 具體行動建議:
  • 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中斷時效
  • 可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選擇:
    • 聲請調解
    • 提起民事訴訟
    • 聲請發支付命令
  1. 注意事項:
  • 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若僅為請求而未於6個月內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 應保存相關通知文件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

  1. 租金追討期間應以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為限
  2. 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中斷時效
  3. 未來定期給付之租金請求權,應注意5年時效規定
  4.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完整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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