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83年我的土地及農舍被A無償占用至今,無任何借用、租賃合約,之前未通知過A,我114年3有寄信通知A我要收租金,但A不理拒收信。 我可主張收幾年的不當很利的租金和利息,是5年還是15年。 依據法律基楚是那幾條?
一般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租金特別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起算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應自各期租金可請求時起算。
依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租金屬法定孳息。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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