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霸凌處分行政訴訟權益

A於113年12月底被忠孝國中記了一大過乙支,並且理由為霸凌同學。但霸凌會議學校並未調查完全,以A的說詞是可以提交新證據但學校並未要求A提供 A也不知道他們有再開一次會議 請問A能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嗎?(A為113會考生,且此大過已嚴重影響A的升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A為忠孝國中113年會考生
  2. 學校於113年12月底對A記一大過,理由為霸凌同學
  3. 霸凌事件調查程序存在瑕疵:
    • 學校未完整調查
    • 未給予A提供新證據機會
    • 未通知A參與後續會議
  4. 該大過處分已嚴重影響A的升學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實體權利保障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本案應審慎衡平霸凌防制與學生受教權。

二、程序正義要求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事證。

  2.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得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

  3. 本案程序瑕疵:

    • 未完整調查事實
    • 未給予提供新證據機會
    • 未踐行正當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行政救濟途徑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2. 具體建議:

    • 蒐集相關證據
    • 提出程序瑕疵事證
    • 說明對升學權益影響

二、新證據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後3個月內提出新證據申請。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

  1. 程序正義未完整踐行
  2. 新證據未獲審酌機會
  3. 處分影響學生重大權益

建議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提出新證據,申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得依第16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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