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113年12月底被忠孝國中記了一大過乙支,並且理由為霸凌同學。但霸凌會議學校並未調查完全,以A的說詞是可以提交新證據但學校並未要求A提供 A也不知道他們有再開一次會議 請問A能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嗎?(A為113會考生,且此大過已嚴重影響A的升學)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本案應審慎衡平霸凌防制與學生受教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事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得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
本案程序瑕疵: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具體建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後3個月內提出新證據申請。
考量本案涉及:
建議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提出新證據,申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得依第168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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