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A透過網路購買籃球一顆,於試打使用後以商品不符合預期為由要求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A透過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應可享有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權利。即使A已試打使用該籃球,只要:
則A應得依法行使退貨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
關於A試打籃球後退貨一事,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只要在7日鑑賞期內提出,且商品未有重大毀損,應屬合法行使退貨權之範圍。建議A在退貨時注意相關程序及時限,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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